问题 | 用公司名义签订的仓储合同属于专用管辖吗 |
释义 | 需要视情况而定。普通的仓储合同都是适用一般的管辖原则。 但是涉及港口的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纠纷管辖 仓储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1、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仓储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3、仓储合同内容实质上属于不动产租赁或港口作业内容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或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授权范围。 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属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的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直接对外签订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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