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原因 |
释义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1、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不交履约保证金;2、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可被罚款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 法律分析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如下: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投标保证金退还政策解析 投标保证金退还政策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投标保证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予退还。其中,最常见的原因包括投标人未能遵守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此外,如果投标人主动撤回投标或未能履行中标后的合同签订手续,也可能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值得注意的是,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投标结果无关,即使投标人未中标,只要符合退还条件,保证金也应予以退还。因此,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权益。 结语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的。在某些情况下,投标人可能因违反投标文件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而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同时,无论是否中标,只要符合退还条件,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投标人应当注重合规操作,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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