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
释义 | 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在于范围和产生原因。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而共益债务是为了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履行双重合同以增加债务人财产,更具积极意味。破产债权主要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引起,而共益债务主要由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 法律分析 二者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破产债权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 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产生原因不同。破产债权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 拓展延伸 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权益保障措施 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权益保障措施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共益债务的履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具体而言,对于破产债权,保障措施包括:确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设立破产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的破产管理和资产清算过程,以及建立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机制等。而对于共益债务,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共益债务的性质和范围,设立共益债务管理机构,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完善共益债务的执行机制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措施,可以确保破产债权人和共益债务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结语 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在范围和产生原因上存在明显的区别。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而共益债务是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更具积极意味。在权益保障方面,破产债权和共益债务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通过这些措施,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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