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哪些应返还? |
释义 |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哪些应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恋人之间的赠与,那这钱肯定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是借款,则可以请求返还。 一般来讲,确定恋人间经济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整体考虑,依法判断,比如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长短、消费的主动程度,有无明确款项用途的转款附言、金额的特定含义、花费的用途和受益人等等。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第一,恋人间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比如互相赠送对方专属的服装首饰,互相请客吃饭等金额较小的花费; 第二,特殊日期的花费,比如在春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赠送对方的财物; 第三,专属对方的特殊金额,520元、521元、1314元等有标志性含义的金额。 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视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获得好感、培养感情而赠与财物,一方主动付出另一方坦然接受,这种花费不能要求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在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该内容由 李昱旻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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