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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财产在离婚后是否仍可争取回来?
释义
    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存在要回的问题,除非有特殊约定。离婚协议应避免附条件、附生效期限和约定离婚不离家等问题,以确保有效性。离婚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再婚权、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夫妻财产和继承权的变化。离婚协议中违法的约定将导致无效。
    法律分析
    一、婚前财产离婚后还能不能要回来
    1、只要没有做出特殊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还是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存在要回的问题,因为对方无权分割。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共同财产,但是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依法进行分割,只能要回部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的签订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在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
    2、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3、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
    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存在要回的问题。只有在婚前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才能要回部分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要注意避免附条件、附生效期限的条款,以及不得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除,相关权益和义务也终止。请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慎重考虑以上事项,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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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