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 绑架 ,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 刑法 将绑架行为单立为 罪名 。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综上所述,像绑架这种严重犯罪,往往都是几个犯罪分子共同完成,一个人是很难做的。在 共同犯罪 中,会有 主犯 和 从犯 的区分。对绑架犯罪,刑法上处罚十分严厉,量刑起点是五年,如果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比如导致人质死亡等,量刑可以到 死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