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集团诉讼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提起集团诉讼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1、一方人数众多,具有不确定性。 在集团诉讼中,由于成员人数众多,而且人数也不确定,只是因为相同的利害关系才暂时构成一个松散的团体。关于“人数众多”,由于各地物质条件和审判能力不相同,法律没有作具体的数字规定。 2、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 “共同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或连带的义务关系。“同种类的法律利益关系”,是指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同种类的权利或义务,而用这种同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权利或义务,而且这种同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引起的。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或同种类的法律利益,是构成集团诉讼的必备条件之一。 3、诉讼不可分割性。 集团诉讼是不分之诉,法院在接受权利人登记后,不论有多少人主张权利,也不论程序上如何复杂,都不宜分开审理。如分开审理,容易造成对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4、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法院对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仅约束代表人和依法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而且对同状况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发生法律效力(但他们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 5、代表人合格。 代表人合格,是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要求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经当事人推选或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产生,能够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