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刑法仿造有价票证罪怎么立案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9条规定: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若涉及金额或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应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车票、船票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数量累计50张以上;邮票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其他有价票证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数量累计100张以上;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以及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拓展延伸 中国刑法中的仿造有价票证罪立案程序及要素 中国刑法中的仿造有价票证罪立案程序及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案程序包括报案、受理、调查、审查和决定等环节,要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其次,立案要素包括仿造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如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票证,并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等主观故意。此外,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票证的鉴定、勘验笔迹等。对于立案的具体程序和要素,应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伪造或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根据票面数额或数量的累计情况以及非法获利的数额,应予立案追诉。在中国刑法中,立案程序和要素包括报案、受理、调查、审查和决定等环节,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同时需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循中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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