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是属于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还不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严重行为,只要造成的损失比较重大,那么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但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也会从各个要件来进行确定,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依法的进行判决。 一、15种过失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 第115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9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324条:【过失损毁文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