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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认定
释义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过错方认定是根据一方存在法定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法定情形如下: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过错方应赔偿物质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可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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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5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