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批准办理 退休 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 劳动合同 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 养老金 。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 ,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 征地 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