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如何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2)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住地与出租房屋不在同一派出所管界的,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同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一、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形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租赁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流程如下:1、签订租赁合三十日内,出租人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备案;2、提交租赁合同等材料;3、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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