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代表结构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做了第五次修正,此次修正最引人瞩目之处是废除了《选举法》中原有的“四分之一条款”,而改为城乡按同一人口比例计算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所谓“四分之一条款”,是指原《选举法》中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规定。新《选举法》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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