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责方是否有垫付义务?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凡是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的一方,经交警对责任的认定初步,或是已经作出了认定后,就应该有义务作行为无责方垫付部分费用,以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尤其是对于造成了人身伤害的事故,作为交强险的一万元的医疗费用,只要是责任方提出要求,保险公司都是会同意,在大多数案子中垫付前期的费用的。 结合本案,全责方不愿意先行垫付费用的情况,可能会是有三种情况: 一是,本身可能就是没有保险,或是仅有交强险,由于事故的后果,较为严重,赔偿能力有限;或是根本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害怕受害方漫天要价,采取推辞,消极地对待善后事宜; 三是,在事故中可能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或是因自己先违法,后肇事,而致使保险公司拒赔,等等。 通常在实际中,作为受害者只能是通过交警队的主办警官出面,为你作出协调,责令加害方积极面对事故的善后,并为之为你垫付费用。不过,为让自己的损害程度降到最小,如果自己在经济方面不存在问题,也可以自己先行垫付费用,积极治疗和及时维修车辆,为早日结案创造条件。毕竟通过公了的交通事故的案子,对方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最终,你还能保持着起诉对方的正当权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必为此而担忧哈。 一、其他法律规定 两车相刮,肇事方全责,修车费的处理可以双方协商。一般来说,有以下方式: 1、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 2、自行修理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 3、在肇事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 保险赔偿规定如下: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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