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有: 1、不动产已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未办理登记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第三人购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不动产被善意取得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的,法院不得查封、冻结; 3、不动产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是比较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法院冻结财产条件有哪些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冻结他人财产的具体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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