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交由司法部门进行立案侦查。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