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治疗 工伤 期间的 工资福利 ; 2、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 3、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二)由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的待遇: 1、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法律、 法规 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