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贿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1、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受贿人实际收受财物,并请受贿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不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定达到。 2、理由是,行贿罪具有诱惑性和腐蚀性的特点,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必须保持廉洁。行贿人以财物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使之丧失原则性,败坏风和社会风气,客观上起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贿后尚未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应以行贿罪既遂认定。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犯罪未遂分为哪些类型 1、根据犯罪未遂的主、客观原因可将犯罪未遂分为二大类: (1)、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这类情况又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①、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 ②、意外情况的发生; ③、物的障碍; ④、自然力的障碍; ⑤、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2)、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①、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 ②、犯罪分子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上的错误; ③、犯罪分子对犯罪方法的认识上的错误; ④、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 ⑤、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 2、根据犯罪行为实施是否终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 (1)、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无法实施,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这种分类表现出犯罪行为程度上的差别,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比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当前定予以考虑。 3、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可将犯罪未遂分为: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既遂,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实际上未达到既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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