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当依法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即将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避免争议发生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