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分析 |
释义 | 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离婚手续。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诉至法院,离婚协议可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财产。已登记离婚或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签订离婚协议并不解决问题,还需履行协议内容。《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该解释是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且,没有明确为是否已经依据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签订协议后,不管最终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有效。之后,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诉至法院,离婚协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以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规定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不一样,依据该解释,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诉至法院,离婚协议就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并且,这里的反悔似乎不仅包括对离婚反悔,还包括同意离婚,仅仅对财产分割反悔的。 已经依据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义务,另一方诉至法院,法院还是认可其效力。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就更不用说了,这时候离婚协议内容已经成了生效裁判文书内容,任一方如不执行,对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因此,在夫妻双方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约定,并不是就解决了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书面协议,对财产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的约定仍然有效。如果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义务,对方可以诉诸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并不等于问题得到解决,双方需要确保协议内容明确、一致,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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