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什么? |
释义 | 只有符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这些条件,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谈会纪要》中提到“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由此,我们可得出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一、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除了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内的都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有些虽然是单位,但却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所以,对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之所以规定单位犯罪,不称其为法人犯罪,也是为了能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组织的犯罪行为。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一)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二)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三)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四)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济犯罪。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而使个人中饱私囊的行为,一般人数较多,数额大,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极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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