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