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如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办理离婚证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离婚协议书。 综上所述,在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携带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