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
释义 |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下列四点: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 一、私放在押人员构成什么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行为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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