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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释义
    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的违约金为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约定的基数乘以约定的日利率计算。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1、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2、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算。此种观点认为,若将各时间段的违约金分开计算诉讼时效,会违背当事人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本意,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不能确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支付,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明不支付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3、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三年(此处假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日起算,计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此期间以前的违约金视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此期间以内的违约金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运用情况:海南省高院采第一种,重庆高院和最高法采第二种,广州中院采第三种。
    一、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时,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权利则不再保护的制度。其建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法院对于其权利不再保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现在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维持,有利于秩序稳定。因此对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外的给付请求权人来说,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莫躺在权利上睡觉等到期间经过再受相对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但此制度并非适用一切诉讼请求,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而言,一定要深入理解其基础及目的,万不可以将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弃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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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