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
释义 | 土地纠纷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如下: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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