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一、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取取货币罪的立案标准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主要是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定罪处罚的,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销售车船票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