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多年未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可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需提供证明材料和签字声明,机关将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者当场予以登记,发结婚证;不符合者需说明理由。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婚姻关系生效。实质要件包括: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旁系血亲。 法律分析 同居多年的男女双方,如未领取结婚证,应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并询问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果符合结婚条件,应当立即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向其说明理由。男女双方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则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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