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承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不用原告举证 |
释义 | 一、被告承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不用原告举证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要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的,由法院进行审查。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民事诉讼质证技能: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 “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的行为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的真实性;若无法提供证据且对方否认,该主张时法院会不支持。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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