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
释义 |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 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为财产犯罪,确定犯罪数额时不能简单适用择一重处理规则.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相同时,会存在单个犯罪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和两个数额均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不同时,又会存在触犯的罪名法定刑是否相同的问题.两个经济诈骗被认定为处断的一罪,尤其是在相关罪名涉及到法条竞合时,其数额的累加可以遵循一定的框架。 二、非法拘禁后勒索钱财怎么定罪 非法拘禁后勒索钱财的抢劫罪。在这种犯罪行为中,拘禁只是一种手段,向其索取财产是目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有牵连关系时,一般应从重处罚,而在犯罪行为中,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明显较轻,因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利用被拘禁人的人身安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因此被拘禁抢劫中的被拘禁人不是人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当中如何认定漏当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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