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