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假设:工人的工作地点和退休地点均在浙江,2013年8月份退休。 企业“轨”养老金待遇计算参数如下: 2012年度浙江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340.58 养老金计算办法:《浙劳社老[2006]146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2]203号》 2013年基准调节金:120元 2013年养老金补贴:150元 1992年前视同缴费指数:0.98 1993年至1997年缴费指数:0.6 过渡性养老金系数(中人):0.014 2013年过渡性调节金系数:1 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平工资*40%=992.4元 角色1:性别女;年龄50岁;退休日期2013年8月;缴费年数15年;缴费指数0.6;个人账户2万。 基础养老金=3340.58*(0.6+1)/2*15*0.01=400.87 个人账户金=20000/195=102.56 过渡性调节金=120+0.6*15*1=129 基本养老金=400.87+102.56+129+150=782.43 最低标准补足=992.4–782.43=209.97 核定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最低补足=992.4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