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停止行政处罚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第一,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告知原告并书面告知法院。第二,法院依申请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尽管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但法院也有暂停执行权。《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这种权力是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考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始终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要注意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是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停止其执行。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停止执行,被告也没有自行停止执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若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赋予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的权力,否则这种重大损害的发生将缺乏阻却力量。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这是指单行法的特别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关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可暂缓执行的规定。注意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一、面对违法拆迁怎样维权 (一)当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房屋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60日提起复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在6个月内以作出拆违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审查拆违决定是否合法,判断拆违是否可以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二)即使拆违决定合法,行政机关强拆前,也必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可以在60日内提起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行政诉讼。这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则主要围绕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决定的作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如责成、催告等进行。 (三)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具有可诉性,亦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即使对拆违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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