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申请的要求如下:1、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3、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