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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机关执行批捕权在检察院吗?
释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很显然,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但最近,有许多人对这种配置方式提出了疑问,他们提出了一个“批捕权优化配置”的问题,并且认为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不符合“优化配置”的原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理,破坏了控辩平衡,也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作法相违背。在他们看来,中国也应该效仿西方国家,把批捕权交给法院。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批捕程序的实施和执行应当根据司法审理的相关程序步骤来进行处理,检察院在执行批捕权之前,需要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或者犯罪证据不足的,则是需要将诉讼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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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