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终止主要有哪些原因 |
释义 |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下: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一、协议一方死亡后是否有效 协议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如果该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合同效力终止;协议可以继承的,继承人继承后,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 1、委托人违反支付费用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提前支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及其利息。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委托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有偿,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因不能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会给受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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