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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证人拒绝作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证人拒绝作证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拒绝作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流程是怎样的
    证人是指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证人陈述事实、法庭质证和法庭补充询问,证人退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能够客观的表达案情,都可以作为证人。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不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不承认招标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规定的规避招标。”
    证人拒绝作证能否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拒绝作证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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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