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1、全面,要对现场中与交通事故案件所有的元素,包含道路、建筑、设施、标志、标线、车辆及痕迹与附着物、路面痕迹、散落物等等,全面测量与记录,并且各元素之间必须有关联,即不能孤立,便于以后能恢复现场全貌。2、细致,表现在车辆及其他物体痕迹面积形状、离地高度要详细勘验,明确受力方向及痕迹专向;对路面轮胎痕迹,要分清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痕;对路面挫划痕要查明车辆或物体,那个部位与路面所形成,对路面印痕的各种形态,起末点、变化点等均要细致勘验;对车辆及物体表面附着物的勘验;对人体伤情、衣着、鞋底等的勘验。同时确定接触点,并用粉笔标注,围绕接触点,确定基准点。3、测量,一般是采取平原道路用直角坐标法测量;山区道路用三角定位法测量,测量时严格按照公安部05年颁布的《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准进行。4、检查,现场检查档位、灯光装备、方向及制动应能等,有的雨天还要检查雨刷器等;有人员受伤的到医院检查受伤部位、外衣痕迹等。5、固定、提取、保全,对各种痕迹、物证全部采用先固定后提取方式,固定采用文字叙述与照像、摄影多种方法,提取用专用工具,并用无污染纸袋、塑料袋保存。有必要时,还要将肇事车辆扣留于室内停车场,常用的提取有物证如现场遗留的散落物、车内证件、鞋与衣服等,微量物证有血迹、毛发、人体组织、衣服纤维、漆皮等,当然手印、指纹、橡胶、沥青等较少提取,有的也不便提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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