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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交易税费行政复议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二手房交易税费行政复议
    二手房缴税如下:
    营业税:(税率5.55%卖方缴纳)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卖方缴纳)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
    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非住宅10元/平米;
    登记费:(工本费)80元共有权证:20元。
    房屋过户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1]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二手房交易税费行政复议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二手房的交易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包括一些印花税,还有房屋的增值税,还有一些其他的税费,所以二手房也是需要花很多数额的金钱才可以获得其所有权的,如果关于税费有异议的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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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