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包括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一名合伙人代表执行或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一般不得要求支付报酬,除非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或者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执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情况,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遵守合伙合同的约定,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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