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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可以为依出生获得或者依申请获得。但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在具有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13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土出生子女为中国国籍,国外的出生地原则除非中国公民在所在国定居不然则不承认子女外国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为出生地主义所在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拥有所在国国籍。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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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