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工资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之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欠债不还是很头疼的一件事,债务人是真的无力还债,而有的债务人是故意不还。而对于这种问题,我国也有相关的债权债务法案进行了规定。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工资吗?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工资,但是必须保留债务人的生活所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222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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