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信号灯,是指由红、黄、绿、三种颜色控制交通信号,向道路交通参与者发出引导或指示通行的固定性警示标示物设施。交通信号灯各颜色有不同的含义:红色表示禁止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绿灯表示可通行。(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6)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2)、(3)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车道灯信号:(1)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2)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人行横道灯信号:(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2)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