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房屋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复印件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权利;审核相关材料和程序的合法性;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决。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评估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如果部分事项达成一致,应在裁决中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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