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改革抚养权审理流程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被准许,否则需另行起诉。法院应支持以下情况:一方因严重疾病无法抚养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愿与另一方且其有抚养能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分析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抚养权争议:法院改革下的审理流程变革 随着法院改革的推进,抚养权争议的审理流程发生了显著的变革。在过去,抚养权案件的审理往往缓慢且繁琐,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然而,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推进,审理流程变得更加高效和透明。首先,引入了在线申请系统,使当事人可以方便地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据。其次,法院改革还加强了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减少了审理时间和成本。此外,法院改革还注重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确保审理过程公正、公平。总体而言,法院改革下的抚养权争议审理流程变革,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语 在法院改革的推进下,抚养权争议的审理流程发生了显著变革。引入在线申请系统、加强调解机制和提升法官素质,使得审理更高效、公正。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解决途径,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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