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省落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补偿 |
释义 |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从8月起至11月底,由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单位联合在全省开展维护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行动,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和职工安置等情况。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情况;重组、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及处理拖欠职工各种费用情况;重组、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情况。企业主辅分离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情况;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处置及机构分离后,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方式、职工过去合同签订或变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企业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情况。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 破产企业利用改制重组的机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未作具体的规定,国有企业并未享受真正的自主权,职工也未享受应有的自主权。国有企业法也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以至于政府常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经营,有时为了地方或一些利益,要求破产或不破产,国有企业的领导与职工对企业的破产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往往无法解决,政府只考虑社会的稳定因素,而采取用假破产的方法来逃避债务,以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故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规定企业破产要先安置好职工,而企业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也是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讲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欠债不还,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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