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主观: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得离开居住所(含指定居住所)。确需离开的,应当向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主月,如果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单位没有对你采取新的强制措施,那就是自由人。监视居住期届满,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者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送达嫌疑人。每定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一些案件中,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改变强制措施,如逮捕。根据你说的情况,主犯已经做出了判决。如果案件仍然没有判决,你将在监控生活到期后成为自由人,不受监控生活规定的限制。如果的话,最多判你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