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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期能否用假释考验期来代替?
释义
    假释考验期是刑期,不存在折抵问题。缓刑考验期根据原判刑期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假释犯需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搬迁需批准。假释期满后,根据表现进行处理,如再犯罪则撤销假释并判决新罪刑罚,未判决罪超时效也会撤销假释并判决刑罚。执行的刑罚计入新判决刑期。
    法律分析
    一、假释考验期可以折抵刑期吗?
    假释考验期间本身就是刑期,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二、假释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假释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
    对假释犯的监督及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结语
    在假释考验期内,假释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监督机关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迁居。假释期满后,根据假释犯的表现进行处理:若再次犯罪,无论性质轻重,撤销假释并按数罪并罚原则执行刑罚;若发现原判前有未判罪行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撤销假释并按数罪并罚原则执行刑罚。已执行的刑罚应计入新判决的刑期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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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