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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人偷渡会被关多少年?
释义
    偷渡行为涉及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涉嫌者可能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渡被抓的处罚包括警告、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
    法律分析
    一、行为人偷渡会被关多少年?
    涉嫌偷渡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虽然法律对各个阶段的办案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但由于可能出现的情节,如补充侦查或案件比较复杂等都有可能使办案时间延长,但从实践来看,一般一个案件从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审判大致要经历4个月或4个半月的时间,这只是一个平均时间,到每一个案件时则要看这个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认罪、人数是否众多等因素。
    二、偷渡被抓会怎么样?
    对公民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罚:
    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在1—5年内不受理其出境申请。
    5、有关申请单位弄虚作假,公安机关将暂停或取消申请权,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6、对异地办理出境证照的策划、组织者,将依法严处。
    偷渡罪一经罪成,除了要处以罚金,还要受牢狱之苦。刑法中没有偷渡罪,相对应的罪名为:偷越国(边)境罪。帮助他人偷渡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实际上在具体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具体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不过总体上来讲,这种行为是属于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结语
    偷渡行为涉及到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偷渡行为将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而参与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的偷越国境行为将受到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渡行为一经罪成,除了罚金,还要面临牢狱之苦。帮助他人偷渡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的刑罚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八条 外国请求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保证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在押人员送回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征求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的意见。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均同意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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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