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的手续怎样办理 |
释义 | 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代位继承涉及动产继承和不动产继承,关于动产的代位继承一般较为简便,不动产的继承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可知,办理代位继承应当携带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也还携带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如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变更。如果代位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还需携带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一、遗嘱继承的房产如何过户 因遗嘱继承取得的房屋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当事人需要先为被继承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领取死亡证明。然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然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由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并在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未成年孩子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吗 未成年孩子可以办理房屋产权。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提供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及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供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即可以自主买卖、抵押房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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